在當今全球化的商業(yè)環(huán)境中,國際商標注冊對于企業(yè)而言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一、防止被人搶先注冊商標保護是全球商業(yè)領域的重要議題,盡管各國的商標保護法規(guī)存在差異,但都對商標保護予以明確規(guī)定。中國的眾多企業(yè)曾在過去對商標專用權的意義認識淺薄,商標專...
發(fā)布時間:2024-10-15 14:54:37 標簽: 國際商標轉讓 國際商標注冊
發(fā)布日期:2020-10-15 15:10:32 標簽: 國際商標注冊
馬來西亞由馬來亞(現(xiàn)稱西馬來西亞)、沙巴和沙撈越三個地區(qū)組成。馬來西亞商標法于1983年9月1日正式生效。這部商標法廢除了馬來亞、沙巴和沙撈越三地區(qū)各自的商標法規(guī)和申請程序,使馬來西亞有了一部統(tǒng)一商標法。
此外,馬來西亞有關商標的法規(guī)還包括1983年9月1日同時生效的《198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
在馬來西亞,商標權的取得基于使用。可注冊的商標種類包括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lián)合商標、證明商標和防御商標。系列商標和防御商標均被為聯(lián)合商標。商品分類采用國際分類,共分34類,注冊原則為一標一類。
馬來西亞商標申請人可以是任何在馬來西亞商業(yè)中已經(jīng)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在申請人沒有實際使用擬注冊商標或沒有打算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下,該申請人可以證明他將該商標轉讓給一即將成立并會實際使用擬注冊商標的公司,或者提交注冊申請的同時提交已注冊使用人申請,那么申請人可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除非上述公司在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的6個月內尚未成立,那么該申請將被終止。
任何人在商標注冊人同意的情況下,在全部或部分已注冊的商品上均有權向馬來西亞商標局提出注冊使用人申請。注冊使用人可以或無須遵從馬來西亞商標審查官針對該注冊商標所提出的種種條件或限制。
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來申請商標注冊。共同申請人的任何一位必須在其他共同申請人的同意下才可以在與商業(yè)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注冊商標。
與馬來西亞政府簽定過協(xié)議或條約的所屬國公民可以按照對等原則在某一商標的原屬國的注冊口或申請起算的6個月內向馬來西亞商標局提出優(yōu)先權申請。其他人在6個月的優(yōu)先權期限內對一商標的使用不會對注冊構成障礙。
馬來西亞商標注冊分為A簿和B簿。
在A簿,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1.用特殊字體組成的個人、企業(yè)或公司的名稱;2.商標注冊申請人或前繼承人的簽字;3.創(chuàng)造詞;4.不直接描述產(chǎn)品性質和特征的詞;5.具有顯著性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
在B簿,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包括:1.在A簿取得注冊的商標,同時可在B簿申請注冊;2.在A簿不能注冊的商標,可移至B簿申請注冊;3.具有次顯著性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
在適當?shù)沫h(huán)境下,審查員可以將打算注冊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視為申請人的使用,但是打算注冊使用人必須在商標注冊公告后至少6個月內注冊為打算注冊使用人,否則注冊申請將被終止。申請人可以放棄專用權。審查員在核準通過一個包含姓名或繼承人的商標時,必須得到該人或繼承人的同意。
馬來西亞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為:1.擾亂公共秩序或破壞良好的社會道德的;2.與馬來西亞其他法律相悖的;3.帶有誹謗、侮辱或謾罵他人性質的;4.歧視少數(shù)民族或宗教信仰的;5.帶有“PARTENT(專利)”、 “PATENTED(已獲專利)”、“BY ROYAL LETTERS PATENT(已獲皇家專利)”、 “REGISTERED(已注冊)”、 “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冊的外觀設計)”及“COPYRIGHT(版權所有)”字樣的;6.官方明令禁止的;7.化學元素符號;8.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的申請和注冊根據(jù)馬來西亞有關新舊商標法的過渡性規(guī)定,商標申請人仍可依據(jù)舊法向馬來西亞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那些依據(jù)舊法所取得的商標注冊繼續(xù)受到新法的保護。
在馬來西亞,商標注冊申請需向西馬來西亞吉隆坡的中央商標局或沙巴或沙撈越的地方商標局提交。商標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任何官方意見的答復期為2個月,若在2個月內沒有答復,還可以申請2個月的延期。任何延期的要求都將需要交納費用。
商標審查官可以有條件地接受或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員或法官在接受或同意申請人修改申請前或后可以修改申請中的任何錯誤。
駁回A簿中的申請時,在申請人的同意下,審查員可以將該商標轉至B簿。公告后,無第三方提異議或異議不成功,將簽發(fā)注冊證。申請人如果在馬來西亞無居住地址或從事商業(yè)活動,則必須提供本地地址。
商標審查員對完全通過實質審查或不完全通過實質審查(即有條件的接受注冊)的商標均刊登在馬來西亞官方商標公告上。
任何利害關系人均有權在商標公告之日起的2個月內對被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在商標審查員同意的前提下,提異議的期限可獲2個月的延期。異議裁定的基礎為雙方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
申請人如果對商標審查員所做的有關商標審查的決定不服,可直接向馬來西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商標審查員對商標公告期內未被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并完全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頒發(fā)商標注冊證。商標審查員對商標公告期內未被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并未完全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視情況決定是否頒發(fā)商標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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