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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06 11:44:58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近日名品商標購買網發(fā)現了有這樣一家奇葩的公司,他們銷售的產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卻在被告后在法院上申辯說是“代工”企業(yè)的問題,與他們無關,但是沒有想到,事實勝于雄辯,任你如何狡辯,貼了你的商標,就是你的責任。
一位顏姓人士在2014年10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一項名為“一種可折疊護臂桌枕”的實用新型專利,該專利于2015年3月獲得批準。2016年9月,他將上述專利權轉讓給廈門一家科技公司,該專利權至今合法有效。
隨后該廈門公司調查了一下發(fā)現,蘇州某家紡公司沒有通過授權大量生產、銷售涉嫌侵犯其專利權產品的行為,給該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所以該廈門公司把它上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蘇州某家紡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隨后南京中院一審判決結果出來了,判被告該侵犯專利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原告廈門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還判處被告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但是該侵權公司不服判決,稱這個與其“代工”公司有關,和他們無關,上訴請求二審,但是結果出來還是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被告所聲稱的合法來源的辯護能否成立。雖然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被告與該“代工”公司之間有交易,但該交易并不支持被告的合法來源的辯護。
首先是,商標的作用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在本案中,在產品上標注了被告的字號和拼音組合商標,證書上標注了產品規(guī)格、面料、被告居住地和電話號碼。被告通過在涉嫌侵權產品上標明其商標、地址、服務電話等行為,宣告自己為涉嫌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并通過上述信息將被告提供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分開來。
然后是,雖然被告與該“代工”公司之間存在某種交易行為,但該交易行為屬于加工定制行為,并不影響被告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生產者的地位。
最后就是,即使被告認為該“代工”公司違反了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被告在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合同相對人主張相應的權利。因此,法院駁回了被告的合法來源的辯護。
所以,被告公司生產、銷售涉案的侵權產品,沒有通過原告廈門公司即專利權人的許可,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并且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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