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用作店堂門頭 撞臉他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

發(fā)布日期:2019-09-20 23:17:10

  使用字號用作店堂門頭,結果發(fā)現和他人的注冊商標是一樣的,這是否構成了商標侵權呢?來和名品商標轉讓網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該案原告是山東一家公司,不久前向該局舉報稱,江寧區(qū)有一家兒童攝影城,涉嫌侵犯他們持有的商標“金色童年”的專用權,要求對該行為進行查處。


  據了解,這家山東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經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金色童年”及圖形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2類的飯店、酒吧、茶館、服裝設計、攝影等。2013年12月27日,該商標被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字號用作店堂門頭 撞臉他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


  隨后江寧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核查后發(fā)現,該攝影城是2003年11月18日經核準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核準名稱為“南京市江寧區(qū)金色童年兒童攝影城”。多年來,該攝影城一直在使用這一名稱經營。在2013年1月,該攝影城還制作了“金色童年 兒童攝影”的牌匾作為其店堂門頭,并于同年3月將上述門頭照片發(fā)布在“大眾點評網”進行廣告宣傳。


  本案中,攝影城使用的像袋上標注的是“南京市江寧區(qū)金色童年兒童攝影城”等文字,而且這幾個字的字體、大小、顏色完全一樣,并無將“金色童年”突出使用,店內裝潢也沒有“金色童年”字樣。攝影城的門頭中雖然包含了他人的注冊商標“金色童年”但該字號為金色童年符合日常慣例和邏輯,主觀上并無利用和誤導故意,也沒有侵害他人商譽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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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


  在我國商業(yè)傳統(tǒng)上,很多商店、飲食店、服務門店的門楣牌匾只寫字號,一直以來被視為適當簡化的店名名稱牌匾。


  本案中,攝影城將其經工商部門核準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金色童年”以及行業(yè)和其經營特點“兒童攝影”作為其門頭(牌匾),應當認定為是對其個體工商戶名稱牌匾的適當簡化。


  “因此,攝影城涉嫌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成立?!苯瓕巺^(qū)市場監(jiān)管局相關人士表示,目前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的字號與商標是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此案對今后處理類似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和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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