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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9-25 21:03:29
11月13 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典型案例。一對夫婦通過更換零部件、組裝、翻新等方式,生產(chǎn)標有“Panasonic”(日本松下公司)注冊的4種型號傳真機1285臺,不過這些傳真機并不是日本原裝的傳真機,其中有部分零件已經(jīng)更換。這對夫婦將這些傳真機出售給淘寶商戶,涉案金額高達119 萬余元。此案入選2016 年全省法院“十大”刑事案例,其中涉及的商標權保護引人深思。
案情回顧:組裝傳真機網(wǎng)上銷售
大家在網(wǎng)上銷售一定有這樣體驗:有的名牌商品因為是在網(wǎng)上,看得見卻摸不著,也很難進行性能測試,外表真假難辨,但實物也并不盡人意。而這對夫婦也是這么想的,利用電商漏洞進行利益謀取。
這起案件的被告人張某華、侯某是一對夫婦,家住阜沙鎮(zhèn)。2014年3月始,這對夫婦為牟取非法利益,聘請了老鄉(xiāng)戴某以住宅為據(jù)點,未經(jīng)“Panasonic”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生產(chǎn)假冒該企業(yè)注冊商標的傳真機。
在這期間,張某華負責購買零部件、聯(lián)系客戶、負責銷售,侯某和戴某負責以更換零部件、組裝、焊接等方式生產(chǎn)標有“Panasonic”注冊商標的4種傳真機累計1285臺并銷售給淘寶供貨商。
2015年4月16日,警方將張某華、侯某、戴某抓獲,并當場繳獲4種型號的傳真機28臺。經(jīng)中山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已銷售的1285臺及被繳獲的傳真機共價值1192650元。2016年3月,法院一審對張某華判刑3年3個月,處罰金60萬元;侯某被判刑2年,緩刑3年,并領罰金10萬元;戴某獲刑1年,緩刑1年半,領罰金2萬元。
不過該案一審判決后,張某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市中院二審對張某華改判刑3年,處罰金20萬元;對侯某判刑1年半,緩刑2年,處罰金5萬元;戴某獲刑8個月,緩刑1年,領罰金1萬元。該終審判決目前已生效。
舊貨翻新再出售是否就不侵犯商標權?
張某華不服判決的原因是,他認為,他只是將松下公司的真品傳真機予以舊貨翻新再出售,產(chǎn)品商標權已經(jīng)用盡,不存在假冒的犯罪行為,應改判他無罪。
據(jù)承辦法官謝勁東介紹,商標權用盡是指當擁有商標權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該商品被受讓人再次銷售時,商標權人無權禁止轉賣人繼續(xù)使用原商標標志。但商標權用盡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是商標標志沒有發(fā)生變化;二是商品本身的條件沒有發(fā)生變化。因為如果商品本身發(fā)生變化,事實上商品已經(jīng)不再是商標權人的商品,嚴重影響了商標權人對其商品質量的控制權,破壞了商標正常的商品信息傳遞功能,最終可能會損害商標本身的存續(xù)。
而這種案件在商標法中雖沒有對此事件明確的定義,但商標商品的修理者或者翻新人必須標明其修理或者翻新的情況,如果由于未正確標示而導致修復或者翻新的商品被視為新的商品,則仍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在本案中,張某華等人對舊的“Panasonic”傳真機翻新,并通過自行制作的絲印板將商標印制在傳真機上。上述商品裝入外購的印有“Panasonic”的包裝箱內(nèi),并放入外購的“Panasonic”說明書,再出售給淘寶商。也就是說,張某華等人并沒有獲得“Panasonic”商標所有人的授權,就自行對“Panasonic”旗下商品(傳真機)進行改造、翻新等,并且事先沒有在商品上標注:翻新等字樣,讓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被告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法院認定其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因此,舊貨翻新再出售不是不可以,但必須得在商品顯眼位置上標注“翻新”或“修復”等字樣。
談到最后,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小編想說的是,如今各行各業(yè)競爭都相當激烈,我們才部署商標戰(zhàn)略的時候應該送企業(yè)產(chǎn)品形象設計、品牌定位、商標注冊等相關項目開始全方面準備。最后,小編給各位創(chuàng)業(yè)者一句話:市場未動,商標先行,才能讓自己的品牌贏在起跑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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