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權糾紛案“友阿”商標時間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8:25:12

專用權糾紛案“友阿”商標時間

  “友阿”這個名字朗朗上口,讓人聽到或者看到過一遍就能記住,這個商標是非常好的,是非常具有價值的,我們這里要講的是這個商標的商標糾紛案件。


  “友阿”商標早在2006年就已經(jīng)被注冊,定使用的服務項目為第35類“推銷(替他人)”,而友誼阿波羅商業(yè)公司在其旗下多個商場使用“友阿”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具體是什么一個情況呢?


被上訴人友誼阿波羅商業(yè)公司則提出,自己使用“友阿”二字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其控股股東湖南友誼阿波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阿控股)自2000年成立以來,即將“友誼阿波羅”作為其商號,且由于“友阿”被廣泛使用,已經(jīng)成為“友誼阿波羅”公認的簡稱,友阿控股對“友阿”具有在先權利。且從標識組成要素上看,雙方標識不存在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可能。

 

  2014年6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索儷榕的訴求。

 

  索儷榕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4年12月10日,湖南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副院長楊翔擔任審判長,對案件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湖南高院審理后認為,友誼阿波羅商業(yè)公司訟爭的“友阿百貨”、“友阿春天”等均是將“友阿”文字與經(jīng)營類型、經(jīng)營模式或經(jīng)營門店名稱組合使用,使用“友阿”特有名稱和商業(yè)標識是其從友阿控股公司合理承繼的在先權利,在主觀上并無利用索儷榕“友阿”注冊商標聲譽的意圖,也沒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故意。雖然友誼阿波羅商業(yè)公司提供的百貨商品銷售服務與“友阿”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推銷(替他人)”服務系類似服務,訟爭標識在字面上與注冊商標具有某些近似元素,但綜合考察友誼阿波羅商業(yè)公司之訟爭標識的形成和發(fā)展過程及主觀意圖,其因在先、誠信使用商業(yè)標識所形成的穩(wěn)定的市場格局,以及訴請保護商標本身知名度所決定的保護范圍等情況,友誼阿波羅商業(yè)公司使用訟爭標識的行為不會造成市場混淆,故不構成對索儷榕“友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也就是說,最后的結果是這次的專用權糾紛案,還是維持原判。我們要明確的是,什么是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什么時候才有。我們更加需要知道的是,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商標專用權,是先注冊原則,而非先使用原則,除非是你這個先使用真的是有一定規(guī)模了的情況下,這是其一,其二是還需要經(jīng)過從從審核,這是我們必須要明確的,千萬不要認為用了就是你的了,在商標法的層面上來講,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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