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商標和一般商標的法律保護區(qū)別

發(fā)布日期:2019-10-22 08:11:37

    問:我是某地方特色餐館的經(jīng)理。為了突出自己的餐館特色及服務質量,準備申請注冊服務商標。請問:服務商標和一般商標的法律保護區(qū)別?

  答: 我國修正后的《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也規(guī)定:“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p>

  由此可見,服務商標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后,注冊人就享有專用權,他人未經(jīng)允許不得擅自使用,否則,即構成商標侵權。所謂服務商標,是指提供服務的經(jīng)營者為將自己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區(qū)別開來而使用的商標。由于服務的特點是不使用生產(chǎn)資料對勞動對象進行直接加工,其表現(xiàn)形式不是有償使用,而是一種無形的效果。因此,服務商標不能以印刷、懸掛、粘貼等方式直接附在“服務”這種無形的商品之上。但服務商標能夠區(qū)別服務的來源,表明服務的質量、特點,其功能與商品商標的功能是基本相同的。其作用通常依靠各種形式的廣告宣傳實現(xiàn)。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服務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服務為限。
  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侵犯服務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服務或者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在此類侵權行為中,最關鍵的是如何認定“使用”,《商標法》對此未作具體規(guī)定。由于服務商標區(qū)別的是一種無形服務,它無法粘貼于這種無形服務之上,在認定服務商標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在現(xiàn)實生活中,以下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標的使用:一是將服務商標張貼、懸掛在提供服務的場所或者印刷、粘貼于附贈物、促銷商品上;二是將服務商標懸掛、張貼于服務場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車等公共場所,或者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媒介中進行廣告宣傳。
  (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服務注冊商標標識的。
  (三)在廣告宣傳或者在附贈物、促銷商品上,將與他人服務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 的商號、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四)故意為侵犯他人服務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五)給他人的服務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有上列侵犯服務注冊商標專用權情形之一,引起糾紛的,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可先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服務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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