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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19-08-07 09:30:01
本報訊 記者史萬森 通訊員宋建波近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李清假冒注冊商標案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上訴人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991859元;上訴人李清假冒‘鄂爾多斯’注冊商標的羊絨衫、‘恒源祥’注冊商標的羊毛衫26187件依法予以沒收。原審被告人周金柱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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