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徐某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兩個近似商標‘千禧齋’和‘千福齋’。2009年11月,徐某與沈某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將兩個近似商標中的‘千禧齋’單獨轉讓給沈某,而‘千福齋’商標則許可給了第三人使用。簽訂合同后,沈某即對‘千喜齋’商標進行廣告宣傳并投資生產(chǎn)相關產(chǎn)品。名品商標轉讓網(wǎng)bdczc.cn2010年8月,在辦理商標轉讓手續(xù)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徐某的兩商標近似,應當一并轉讓,要求雙方當事人限期整改。雙方當事人對一并轉讓未能達成一致,沈某遂訴至法院,認為徐某故意隱瞞近似商標,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請求法院判令徐某履行合同,將兩個商標一并轉讓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徐某認為雙方對商標轉讓存在重大誤解,誤認為能夠單獨轉讓一個商標,故反訴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了四種不同意見:一是合同生效,強制一并轉讓。二是合同履行不能,以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為由解除合同。三是重大誤解,合同可撤銷。四是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規(guī)定,應當認定無效。
名品小編同意第四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是強制轉讓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商標轉讓中,在不會造成市場混淆的前提下,都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判決強制轉讓,
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二是重大誤解舉證難且受除斥期限制。即使當事人對法律無知,也不能構成合同撤銷的理由,而商標轉讓合同的簽署和商標的權屬轉讓一
般會由律師或商標代理人等專業(yè)人士參與,在此情況下主張重大誤解更難了,另外合同撤銷的主張還受到1年除斥期的限制。
三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從立法目的上看,要求近似商標一并轉讓,是為了防止市場混淆和消費者誤認,規(guī)范的
是市場秩序。名品小編認為在審理分割轉讓近似商標而引起的糾紛中,應當首先征求當事人意見,是否愿意一并轉讓近似商標進行協(xié)商,在當事人協(xié)商一
致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轉讓有效。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則只能認定轉讓行為無效。在認定合同無效后,受讓人可依締約過錯,要求轉讓
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