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P”商標宣告無效,原因竟是與GAP近似?

發(fā)布日期:2020-12-14 15:20:01     標簽: “FAP”商標   GAP商標

商標因為近似而被無效的事情頻頻發(fā)生,然而每次發(fā)生總會引發(fā)很多關注,這次兩件商標近似也是兩件商標的近似開始的商標糾紛,而且是屬于跨國之類,具體事項是怎樣的呢?

 

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今日公布的一則二審案件中認定,遼寧省興城市新惠德制衣廠申請注冊的“FAP”商標,與美國蓋璞公司持有的“GAP”等商標構成近似,由此推翻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FAP”商標維持注冊的決定。

 

實際情況是,訴爭商標為興城市新惠德制衣廠于2013年10月24日申請注冊13417006A號“FAP”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類似群:2501):針織服裝、緊身運動衣、T恤衫。引證商標為蓋璞公司自1991年起,申請注冊的包括第604714號、第1645392號在內的多個“GAP”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25類中的襯衫、T恤衫、鞋、牛仔褲、運動褲等。

 

“FAP”商標宣告無效,原因竟是與GAP近似?


2017年10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商號權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規(guī)定為由,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這一決策蓋璞公司當然不服,隨后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告上法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訴爭商標的注冊侵害了蓋璞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但是,一審法院指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而且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蓋璞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中曾主張適用商標法“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于該條款的評審結論超出蓋璞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范圍。

 

由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裁定,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jù)蓋璞公司的主張,對于訴爭商標是否構成“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予以了評述。

 

鑒于訴爭商標已被認定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其與蓋璞公司的英文“GAP”商號亦構成近似,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蓋璞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實際經營的服裝類商品亦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新惠德制衣廠與蓋璞公司之間具有同行業(yè)競爭關系。

 

因此,訴爭商標注冊并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認為其與使用英文“GAP”商號的蓋璞公司之間具有特定聯(lián)系,進而會損害蓋璞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原審判決對此認定結論正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該項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國家知識產權局用“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行為進行評審并作出結論,超出了蓋璞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范圍。原審判決對此認定結論正確。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該項上訴理由亦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最終,北京市高院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維持原判。

 

到這邊案件已經結束了,從一級一級向上申訴,事情總算有了結果。相信兩家企業(yè)在之后的發(fā)展中也會更加注重商標,對于商標近似以及商標所需要遵循的法律都會漸漸熟悉并且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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